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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1章 建议挂精神科治治脑子!(1/2)

    【夺笋呐!山上的笋都被张律夺完了!】

    【杀人还要诛心?大哥快取关!】

    【那个绿光森林的大哥,建议你连夜去买份意外险,我怕你老婆下次刷的不是礼物,是你的命。】

    【神特么头上的颜色,张三老师,你是懂色彩心理学的!】

    张伟看着这些唯恐天下不乱的评论,无奈地摇了摇头,顺手点开了下一个置顶的“高智商”提问。

    “来,看这位叫‘鼻涕侠’的朋友提的问题。”

    “他说,他打喷嚏时口水喷到了同事脸上,结果同事反手就是一个报警,控告他‘诽谤’和‘人身伤害’,甚至还主张这是‘生化攻击’。”

    张伟读完题目,整个人陷入了一种诡异的沉默。

    他摘下眼镜,从兜里掏出一块麂皮绒布,慢条斯理地擦拭着镜片。

    “这位‘鼻涕侠’,我首先得纠正你同事的一个逻辑错误。”

    “诽谤罪,在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里规定得清清楚楚,那是需要主观故意散布虚假信息,来损害他人名誉的。”

    “你喷的是口水,不是谣言。”

    “除非你的口水里能自动组合成‘他是渣男’这四个字,否则这跟诽谤半毛钱关系都没有!”

    弹幕里已经有人笑得快断气了:【口水打印机?这技术连硅谷都还没研发出来吧!】

    张伟重新戴上眼镜,目光直视镜头。

    “至于‘人身伤害’和‘生化攻击’,这就更有意思了。”

    “法律不强求人类去做那些违背生理本能的事情。”

    “打喷嚏是不可抗力,是身体的应激反应。”

    “只要你不是故意蓄力三秒、瞄准对方瞳孔、精准进行远程狙击,那么在法律上,这就不存在恶意。”

    “没有恶意,就没有伤害罪的构成要件。”

    “咱们再往深了说一点,省得你同事真拿着鸡毛当令箭。”

    “在法律实务中,判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‘人身伤害’,核心在于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‘过错责任原则’。”

    “打喷嚏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生理反射,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‘无过失行为’,不承担任何责任!”

    【敲黑板!无过失行为,意思就是:我喷了,但我无罪!】

    【那我要是憋着劲儿对着他耳朵眼儿喷呢?】

    【楼上你那是暗杀,不是打喷嚏。】

    【张律:我这辈子没见过这么多生化武器专家。】

    【总结:不犯法但有病!】

    张伟敲了敲桌面,语气变得极度严谨。

    “当然,也不是一定不能打刑事责任,但你同事得证明两点:第一,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,且主观上存在传播的故意(如有明显的瞄准姿势),这可能涉嫌《刑法》中的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’,虽然口水的剂量有点小,但它具备传染性,这一点你也知道!”

    “第二,如果你的口水并没有传染性,那么刑事责任是打不了一点,但你还可以打打民事官司,索要点赔偿,这时候你同事需要证明那口口水直接导致了他的医疗支出,比如引发了严重的眼部感染,且这种感染与你的喷嚏有唯一的、直接的因果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如果没有医疗鉴定报告,他去报警就是在浪费警力,搞不好还要被处以治安警告,因为这属于报假警,公安机关有权对此进行惩罚!”

    “当然,派出所民警更可能让他去挂精神科治治脑子!”

    “所以,别听他瞎嚷嚷什么生化攻击,让他先去把脸洗干净,再来谈法律。”

    【因果关系这词儿一出,我立刻去看张老师的论文!】

    【同事:本来想讹一笔,结果被张律科普了一脸。】

    【建议同事直接起诉地球引力,为什么不把口水直接拉到地上?】

    张伟喝了口水,没给水友们喘息的机会,直接念出了第四个问题。

    “这位叫‘试吃界天花板’的朋友问:他在超市试吃区吃了10份免费样品,超市报警说他盗窃,他能不能反告超市欺诈?”

    “这位朋友,你觉得自己是在白嫖,超市觉得你在盗窃。”

    “但从法律合同法的角度来看,超市摆放试吃品属于‘要约邀请’,你取用试吃品则构成了‘承诺’,双方达成了一个标的额为零的赠与合同。”

    “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‘赠与’的范围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,试吃的目的是为了‘品尝以决定是否购买’,而不是‘填饱肚子以代替正餐’。”

    【超市老板:我寻思这盘肉怎么消失得这么快,原来是遇上职业食客了。】

    【搁这儿吃自助餐呢!】

    【根据诚信原则,大哥你起码得买一包吧?】

    【大哥:我试了十份,发现都不好吃,所以我没买,这逻辑没毛病吧?】

    张伟微微摇头:“如果你连续吃十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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