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】
张伟逐一进行对比排查。
赵永熙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况的哪一条?
危害国家主权?没有。
分裂国家?没有。
颠覆人民民主专政?没有。
推翻社会主义制度?也没有。
侵犯公民私人财产?那更没有。
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?统统没有。
唯一的争议点,就在于是否符合“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”。
赵永熙的所有行为都在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。
他确实转变了当地的经济秩序。
但这个转变是向好的,是有利于地方长远发展的。
至于侵犯国有财产。
赵永熙主导的多项国企混改项目,确实有点侵犯国有财产的意味。
但当年国企混改是中央力推的宏观政策。
赵永熙引进资本,也是在和地方国资委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才进行的程序。
张伟想到刑法第十三条,并不是想为赵永熙加罪。
他的重点,全在法条最后的那句“但是”上。
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这句话是什么意思?!
他说明的是:行为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”,即使在形式上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,也不能认定为犯罪。
这是本案脱罪的绝对关键!
只要证明了这一点,哪怕赵永熙形式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要件,法律也不能判他有罪。
那什么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