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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57章 深度解析赵永熙招摇撞骗罪(下)(1/2)

    张伟的推演还在继续。

    草稿纸上的逻辑树越来越庞大。

    他盯着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”这十个字,眉头微微皱起。

    这十个字,在法理上必须拆分为两个独立的单元来审查。

    一个是“情节显着轻微”。

    另一个是“危害不大”。

    什么是情节显着轻微?

    这需要从行为的性质、手段、后果等多个综合维度去考量。

    比如盗窃罪中,仅仅盗窃了极少量的财物,就属于情节显着轻微。

    那么本案中,赵永熙符合情节显着轻微吗?

    张伟摇了摇头。

    很明显不符合。

    赵永熙是长期、持续地假冒高级官员。

    假冒国家公务人员,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就会被认定为性质恶劣。

    更何况他一装就是二十多年。

    同时,赵永熙假冒官员的手段是什么?

    是伪造国家公文、私刻公章!

    这种手段,绝对属于极其恶劣的范畴。

    但是,在行为后果上,他造福了社会,这又属于绝对的正向结果。

    性质恶劣、手段恶劣,但后果极好。

    这三个衡量维度在赵永熙身上产生了剧烈的撕裂与不统一。

    在法庭上,很难单凭这一点去界定他到底是“恶劣”还是“显着轻微”。

    在这个维度上,辩方很难取得压倒性的优势。

    张伟的笔尖移向了后半句。

    那什么是“危害不大”?

    这是指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危险,或者损害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刑法追责的标准。

    比如邻里之间的推搡纠纷,只要未致人轻伤,就属于危害不大。

    赵永熙的情况,完美契合了第一种情形。

    他造福地方百姓,盘活经济,绝对属于行为未造成任何实质损害与危险。

    张伟停下笔,深思熟虑。

    针对刑法第十三条的“但书”规定,他和公诉方在法庭上极有可能打成一胜一负的平手。

    这还不够,他需要更多的筹码。

    刑法第十三条的设立初衷是为了“出罪”。

    那么,反过来思考,检方将其“入罪”的源头条件又是什么?

    如果在入罪的源头直接将其掐死,无罪的概率就会呈指数级上升。

    张伟闭上眼,在脑海中调取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。

    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。

    满足该罪名,必须同时满足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。

    客观行为是指伪造证件、虚构身份、行使职权。

    赵永熙符合吗?

    全部符合。

    但是,这个罪名的定罪逻辑是“且”,而不是“或”。

    除了客观行为,还必须审查主观故意!

    什么是主观故意?

    是指明知自己的冒充行为,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。

    关键点就在于“非法利益”这四个字。

    很明显,赵永熙根本没有追求非法利益。

    所以从定罪条件上看,赵永熙其实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入罪标准!

    当然,张伟也清楚检方既然提起了公诉,那么在庭审时就一定会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解释,强行把“社会影响”等同于“非法利益”。

    社会影响是什么?

    如果赵永熙被判处无罪,那么将来是不是越来越多的人有样学样?!

    虽然大家的初心是好的,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赵永熙的能力!

    好心办坏事是常有的事!

    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,是不是就要将赵永熙定罪?

    不用等到开庭,张伟已经能想到检察长的说辞了!

    这时候,就必须祭出刑法的最高原则。

    张伟在纸上重重写下“刑法第三条”。

    罪刑法定原则,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!

    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,限制的是公民不能为了追求非法利益,去伪造身份假冒官员。

    但是!

    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制,公民不能为了帮助政府发展经济而去进行假冒行为!

    如果检方强行将未牟利的冒充行为也认定为犯罪。

    那就是超出了法条明文规定的“非法获利”核心内涵。

    这在法理上叫作“类推入罪”。

    这是严重违背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越权行为!

    他完全可以用刑法第3条来限制检方的类推入罪!

    好像到此他就赢了?

    并非如此!

    他不仅是个律师,更是个深谙社会规则的老手。

    他很清楚,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,假冒了就是假冒。

    检方这次对赵永熙提起公诉,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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