属于“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”。
沐青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,使用蝴蝶刀进行反击,且反击对象仅为施暴者本人,未超过必要限度,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,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。
经过为期半个月的审查,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。
当检察官向沐青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,沐青的脸上没有过多的情绪波动,只是微微点了点头,轻声说道:“谢谢你们,还了我一个公道。”
走出检察院的大门,阳光透过树叶的缝隙洒在地上,形成斑驳的光影。沐青深吸了一口新鲜空气,身上的枷锁仿佛在这一刻彻底卸下。
他知道,这不仅是为自己洗清了嫌疑,更是完成了原主的心愿,用“正当防卫”的方式,让作恶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,也让自己摆脱了牢狱之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