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消三年乡饮酒礼参与资格。
超标准部分财物半入官半退还,入官部分用于赈济贫户。
主婚人,杖七十。
媒人笞四十,取消官媒资格一年。
官员犯:一品至三品,杖一百,罢职不叙,超标准财物全部入官。
四品至六品,杖八十,罚俸一年,超标准财物半入官半退还。
七品至九品,杖六十,罚俸半年,超标准财物全部退还,但需书面保证不再犯。
主婚人同罪,减一等处罚。
媒人笞四十,取消官媒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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勋贵犯,轻则财礼入官,重则夺禄、停袭、降爵,严重者革除爵位、收回铁券。
皇室犯,夺禄,削爵(轻者降爵,重者革爵), 禁朝请,囚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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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制度看起来,还可以。
但别说海瑞那时候了,就是建文、永乐年间,这些规定除了拿来打击对手外,几乎没人较真了。
整个社会,从上到下都是攀比风气。
连皇帝也不能免俗。
成化朝,永康公主嫁妆超标五倍。
万历朝,七公主嫁妆超标十三倍。
其他各朝,也有公主超标两倍到五倍的案例。
唯一没超标的,是建文帝朱允炆。
因为他在位期间,没有公主出嫁。
永乐年间,宝庆公主也超标三倍。
但考虑到朱棣的女儿都没有超标,宝庆公主是老朱的女儿,永乐元年她才7岁,史料记载她是朱棣带大的,倒也勉强能理解。
朱棣在某些方面,确实像自己标榜的一样:遵守祖制。
社会风气如此,老朱复生都没用,海瑞想恢复祖制,又怎么可能办得到呢?
所以戚有根和樊守安听到后世女子要这要那,第一反应不是“凭什么”,而是“嫁妆呢”?
在他们的认知里,要得多,陪嫁就得更多,否则在婆家怎么抬得起头?
“后世的嫁妆,莫非不属于女子?”
戚有根提出一个假设。
在明朝,嫁妆是实打实属于女子个人的私产。
《大明律》明确规定:嫁妆的所有权、支配权完全属于妻子,夫家不得擅自挪用、变卖。
妻子用嫁妆买地、买铺子也好,接济亲友也罢,谁也管不着。
除了夫亡再嫁的情况,哪怕离婚,嫁妆也跟夫家半文钱关系没有。
这条律法,主要是为了防止:杀夫改嫁、卷走嫁妆。
夫君死了,不改嫁,嫁妆还是女子的。
但改嫁,嫁妆带不走。
本质是用财产规则,堵住“杀夫卷财、改嫁他人”的犯罪漏洞。
但只要夫君在世,不管和离,还是被休,女方都可以带走嫁妆。
哪怕是出轨被抓,虽然会受杖责,但嫁妆仍然全额属于女方。
所以,虽然为了凑够嫁妆,娘家得卖地借贷,但实际上这钱,女子是可以补贴娘家的。
不过除了父母重病、兄弟遭遇横祸、娘家遭遇天灾人祸、父母无人赡养等特殊情况外,实际上没人会用嫁妆补贴娘家。
妻子用自己的嫁妆补贴娘家,确实不违法。
但在社会伦理层面,女子婚后的核心身份是“夫家成员”。
主动用嫁妆补贴娘家,会被视为“背夫、忘本、不顾夫家”。
轻则遭夫家嫌弃,重则被邻里非议,甚至成为被休的借口。
父母厚嫁,是让女儿在夫家站住脚、有退路,不是让她回头当“提款机”。
有的女方父母,甚至遇到天塌下来的大事,也不准女儿动用嫁妆救济娘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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戚有根那句“后世的嫁妆莫非不属于女子”,说对也对,说不对也不对。
我朝对彩礼有专门司法解释定义,但对嫁妆没有专门法律定义,统一按赠予处理。
《婚姻法》规定:没有约定归属的,婚前给付,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,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。
婚后给付,默认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
有明确约定归属的,比如女方父母明确说“只给我女儿”,那就还是女方个人的。
但得有证据。
白纸黑字写清楚、去公证、转账备注都写明。
缺一样,上了法院就扯不清。
所以,麻烦就麻烦在这儿。
法律是法律,风俗是风俗。
除了富豪贵族,普通百姓给嫁妆,很少会立字据,还去公证处公证的。
而且我国普遍存在先办婚礼后领证的风俗,这中间隔着的几个月、甚至几年,在法律上叫“同居关系”,不是夫妻。
按法律,哪怕婚礼办了、娃都生几个了,只要没领证就不算数。
但法理不外乎人情,哪个法官真能完全不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