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以来的“上请”制度。
陈远文整理了一下思绪,把自己的观点陈述出来。那就是申请“上请”,免除林二狗的死罪,并让其向林大牛家属赔偿相应的丧葬银子,理由就是林二狗是在被林大牛用扁担攻击,生命受到威胁后才被迫反抗,意外砸死受害人的,情有可原,情节特殊,完全符合大明律例的“上请”减免制度。
陈远文进一步陈述道:“矜老恤幼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。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“恤幼”的法律传统,体现了儒家的“仁爱”和“礼治”思想。
正如本案所体现的,当加害人相比被害人年幼、弱小,以及存在加害人遭受被害人欺凌等情节时,从情理上,应该判定12岁的加害人,如同年龄10岁以下的孩童一样“幼弱”,应该对其因被欺凌而杀人,给予同样的减刑特权。
这种情况不单单以“年龄”为依据,而是和实质上的“情由”相结合的宽宥标准,注重情理法的平衡,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司法的古板性。”
林主事听完陈远文的陈述后,激动地站起来,道:“有理有据,实乃高见啊!”
林主事满脸钦佩,“你这番见解,既合乎律法中的‘上请’制度,又兼顾了情理。我之前虽知要考虑各方面因素,却始终未能理出这般清晰的头绪。如今听你所言,此案便有了妥善的解决办法。”
林主事来回踱步,兴奋不已,“待明日升堂,我便依照你所说的,让吉安府衙向朝廷申请‘上请’,免除林二狗的死罪,让他赔偿丧葬银子给林大牛家。如此一来,既能彰显律法威严,又能体现‘矜老恤幼’的仁政,想必两家也能信服。”
说完,林主事拍了拍陈远文的肩膀,“此次多亏你,若不是你旁征博引,提出此等良策,这棘手的案子真不知要拖到何时。”
而之后吉安府的这件林二狗的上请案,因为陈烈的情报,引起弘治帝的重视,刑部在综合考虑后,决定同意吉安府的上请要求,并援引为定例。
这为明朝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,提供了可以吸收借鉴的宝贵的司法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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